處方藥就是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的藥品;而非處方藥則不需要憑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藥物作為維護人類健康的特殊物品,在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的各個環節都受到相應法規的嚴格控制,參與這些環節的組織機構或者個人都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授予相應的權限。對藥品的使用者,也就是藥品消費者來說,獲得和使用某些藥品也不是任意的。根據消費者獲得和使用藥品的權限,目前國際均將藥品分成處方藥和非處方藥。
迄今為止,西歐、北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建立了比較成熟的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制度。中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于1999年6月1日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議通過,并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公布。該管理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迄今為止,西歐、北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建立了比較成熟的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制度。中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于1999年6月1日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議通過,并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公布。該管理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